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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公告

刊登日期:2018/10/18 發布單位:超音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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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辦法
100.9.28第九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3.12.2第十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5.11.21第十二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6.3.10第十二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8.4.2第十三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因應住院醫師訓練需求,特訂定本辦法。
2.本辦法明定本會會員之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申請資格及其認定。
3.臨床評核醫師之申請資格
 3.1.第一類:已取得急診醫學專科醫師資格者。
 3.2.第二類:已取得中華民國醫用超音波學會之專業醫師資格者。
 3.3.第三類:已通過中華民國醫用超音波學會舉辦之「急診超音波進階訓練課程」。
 3.4.第四類:已取得中華民國醫用超音波學會之指導醫師資格者。
4.辦法
 4.1.第一類申請者,須參加本會舉辦之「急診進階超音波課程」,且通過本會舉辦之「急診超音波師培課程」,並於2年內完成試教後(急診基礎
       超音波課程之心臟、胸部、腹部、AAA&DVT、FAST五項主題其中四項),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確認,始可取得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資格。
 4.2.第二類及第三類申請者,須通過本會舉辦之「急診超音波師培課程」,並於2年內完成試教後(急診基礎超音波課程之心臟、胸部、腹部、
      AAA&DVT、FAST五項主題其中四項),經理監事聯席會確認,始可取得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資格。
 4.3.第四類申請者,得直接取得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資格。
 4.4.通過試教的合格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資格,將公告於學會網站,依需要得申請核發證書。
5.展延
 5.1.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資格及每次展延後有效期限為三年。
 5.2.於效期内,教學本會舉辦之超音波課程達8小時或教學非本會舉辦之超音波課程達16小時,經委員會審核認可,始得展延其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資格。
 5.3教學本會舉辦之超音波課程,由秘書處登記。
 5.4教學非本會舉辦之超音波課程,應由急診超音波臨床評核醫師「於半年內」主動提供課表後,經本委員會審核認可其教學時數。
6.本辦法須經由本會理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增訂、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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