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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來函

刊登日期:2022/07/25 發布單位:秘書處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來函-「相關COVID-19(新冠肺炎)」公告 (7/1~7/23期間)回上頁

一、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7月4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333號函辦理。

主旨:修正本中心111年6月28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323函(諒達)

           說明段二項下(二)陪病管理之公費篩檢疫苗劑次條件,

           由「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達14天(含)以上」更正為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請查照並轉知所轄醫院。


二、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7月5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328號函辦理。

主旨:為確實掌握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使用情形

           請轉知及督導所轄存放藥物之醫療院所及藥局進行自我評核

           並請依說明段進行實地抽查作業,請查照。


三、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7月14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316號函辦理。

主旨:檢送「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賠償處理程序

           請貴局轉知轄區相關醫事機構並督導其落實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管理,請查照。


四、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7月19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348號函辦理。

主旨:有關民眾因遺失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申請重複領藥之因應處置作為

           請貴局轉知轄區相關醫事機構配合辦理,請查照。


五、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7月19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350號函辦理。

主旨:因應COVID-19採檢政策調整,本中心訂定之「社區醫療及診所公費COVID-19抗原快篩指引」,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另修訂「社區醫院或診所自費COVID-19抗原快篩指引」,

           請轉知所轄醫療院所依循辦理,請查照。


六、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7月23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356號函辦理。

主旨:檢送修定之COVID-19確診個案分流收治與居家照護之醫療協助措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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