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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期刊
台灣急診醫學通訊

第一卷第四期
刊登日期:2018/08/03
Taiwan Emergency Medicine Bulletin 1(4) : e2018010406回上頁

創傷病人之空中救護運送

蔡宇承1  張志華1,2
1新光醫院急診醫學科
2天主教輔仁大學醫學系

前言

空中救護運送起源於戰爭時期之傷兵運送,目的是盡快將嚴重的創傷病患運送到距離遙遠的創傷醫療中心,能有效降低死亡率。研究證實,對於一般非戰場的創傷急救,高效率的空中救護運送,將傷患從偏遠地區送到大型創傷中心,也一樣能有效降低死亡率1,2。然而,空中救護運送在台灣並不普及,尤其是創傷現場的空中救護更是少見,急救人員對於外傷病人之空中救護運送的相關救護經驗極為欠缺。


台灣空中救護運送之相關法令與規定

我國於民國92年6月26日發佈的「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中3,所稱空中救護的範圍包含:(一) 空中緊急救護: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現場與送醫之緊急救護。 (二)  空中轉診:離島、偏遠地區醫院重大傷病患之轉診。 (三) 移植器官之緊急運送。 執行空中救護任務之救護直昇機,可分為專用救護直昇機及非專用救護直昇機。空中救護審核機制原則上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必要時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辦理。

申請空中緊急救護或空中轉診之空中救護適應症,必須符合以下三個原則基本原則: (一) 當地醫療資源依其設備及專長無法提供治療,且具時效與病情之迫切性,非經空中救護將立即影響傷病患生命安全。 (二) 接受轉診或診治醫院,能及時提供傷病患確切的醫療。 (三) 空中救護運送途中有足夠之設備及受過充分訓練之救護人員隨行救護。 以下為空中緊急救護申請表中所列的相關適應症:

一、創傷指數小於12,或年齡小於五歲,創傷指數小於9。 

二、昏迷指數小於10或昏迷指數變動降低超過2分。 

三、頭、頸、軀幹的穿刺或壓碎傷,導致生命象徵不穩定。 

四、脊椎、脊髓嚴重或已導致肢體癱瘓的創傷。 

五、完全性或未完全性的截肢傷(不含手指、腳趾截肢傷)。 

六、二處以上(含二處)之長骨骨折或嚴重骨盆骨折。 

七、二度、三度燒傷面積達10%,或顏面、會陰等部位燒傷。 

八、溺水,並併發嚴重呼吸系統病症。 

九、器官衰竭需積極性加護治療。 

十、需立即積極治療(含侵入性治療)之低體溫症。 

十一、成人患者呼吸速率每分鐘大於30或小於10次、心跳速率每分鐘大於150或小於50次。 

十二、心因性胸痛、主動脈剝離、動脈瘤滲漏、急性中風、抽搐不止。 

十三、高危險性產婦或新生兒。 

十四、其他非經空中救護,將影響緊急醫療救護時效。 

申請空中緊急救護者,由當地消防局救護指揮中心填具空中緊急救護申請表,傳真向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申請。 而申請空中轉診者,由重大傷病患之就診醫院填具空中轉診申請表,並敘明與接受轉診醫院聯絡安排情形,傳真向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申請,並副知當地衛生局。(註:申請空中轉診之醫院,應與接受轉診之醫院先行聯絡協調,預作接受轉診之準備。)

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之審核通知,派遣救護直昇機出勤。 針對空中緊急救護或空中轉診,地方政府或相關機構與民間救護直昇機設置機構訂有合約者,逕申請當地衛生局或相關機構派遣該合約民間救護直昇機設置機構為之。另外,對於移植器官之緊急運送,應由器官移植醫院填具移植器官緊急運送申請表,傳真向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申請,並副知當地衛生局。申請移植器官緊急運送,以在夜間無民航機飛行時或臨時須緊急運送者為限。

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緊急救護或空中轉診時,除駕駛員外,至少應有一名空中救護人員隨機執行救護。依規定,空中救護人員應具有下列任一資格: 醫師,護理人員,高級救護技術員或中級救護技術員。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轉診時,申請空中轉診之醫院得依病人病情需要,派遣醫師或護理人員隨機救護,或協調接受轉診醫院派遣醫師或護理人員為之。 空中救護人員隨機執行救護業務,應填具空中救護紀錄表一式三份,一份交予收受醫院連同病歷保存;一份由救護直昇機設置機構留存;一份交予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留存。 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緊急救護或空中轉診,病人家屬得隨行,但以一人為限。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適當機構辦理空中救護人員之訓練,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台灣發展創傷空中救護運送之困境

由於需要申請空中救護的醫院或災害現場,往往是醫療資源相對貧瘠的鄉間,沒有重症醫療地面救護車的覆蓋。因此,空中救護機組必須提供比基本救命支持(BLS)更進階的服務,包括較複雜的重症醫療技術和設備(如呼吸器、ECMO機)、進階的急救藥物、困難呼吸道處置,各種血品和輸液,以及複雜的病人監護設備4。然而,國內對於空中救護人員的培訓仍嫌不,相關認證也沒有明確的規範,尤其是醫療機構裡的醫師和護理師的部分。

在美國,使用直升機和固定翼飛機做救護的花費非常昂貴,其成本包括了每星期7天、每天24小時的值班費用,以及人員的管理與高級救護培訓等。由於美國的空中救護運送系統很少有公眾資金支持,這些基本資源的維護不可避免地轉入單次病人的收費,相當昂貴5。然而在台灣,空中救護的費用多由公眾資金,政府的公務預算及健保給付支出,因此時有傷病患濫用空中救護運送之情事發生,這些個案事實上後來都被證實為不需要空中救護運送的輕症患者 (over-triage) 。


結論

在大家對國家安全和災難應變越來越關注的今天, 空中救護運送可以將病人和醫療人員長途運送, 也可以將醫療設備和醫療用品送往受影響的區域。 創傷病人之空中救護運送已成為災難計畫和管理,以及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當前比較急需改善的地方,就是讓有機會接觸空中救護運送的醫療人員,能夠有系統地接受相關教育訓練,並委託具公信力之學術機構予以認證。再者,主管機關應委託公證第三方訂定相關準則,於事前檢視飛行要求是否妥當,也於事後檢討所批准的飛行效果如何6。對於那些明顯濫用空中救護運送的個案,有關當局應該要訂定罰則給予求償。唯有來自產、官、學界的通力合作,才能確保國人能夠得到高品質的空中救護運送系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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